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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DIC施工合同应用技巧》疑问解析

来源:233网校 2010年3月20日
1.一般规定中的“投标函附录”,在我所经过的工程中没见过这东西,其内容是不是很多招标工程中的“投标须知”里的内容?
答:投标函附录,在机械工业出版社的《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一书中有样本的。在第225页。其主要作用,是在招标阶段就明确合同主要条款需明确的内容。
2.一般规定中的“临时工程”,是否指我们常说的临时设施?来源:考的美女编辑们
答:临时工程与我们常提到临时设施有很多相似的地方,但也不完全相同。比如砖胎模,井点降水,为了桩基测试施工的专用抗拔桩,为了保证开工典礼的顺利实施专门平整了一下场地,这些都可以是临时工程。而我们常说的临时设施,一般特指为了顺利实施工程的某个部分而建造的特种使用目的的设施。这一点,与临时工程还是有区别的。
3.不明白为什么FIDIC在1.9条和2.1条、4.7条中可以索赔利润?
答:第1.9图纸,第2.1现场进入权,第4.7放线雇主提供数据的偏差,都是可以完全归因于雇主原因的失误。而且雇主的这些失误通常都是承包商完全无法预测的情况下,必须全面开展工作实施的。也即,这个时候承包商的情况基本是按正常工程情况实施的,所以这个时候应该按全单价形式给予承包商补偿。
4.第3.1条中“雇主不能对工程师的权力加以进一步限制,除非与承包商达成一致”,不太明白为什么要与承包商达成一致。
答:第3.1条除非承包商同意雇主承诺不对工程师权力进一步限制,这个前提是专用条款中已经明确了工程师的权力。雇主、工程师、承包商的三角关系,在FIDIC合同中是比较重要的。这个三角关系,在招标阶段,是雇主以招标要求的形式,在范本合同中明确出来的。如果雇主可以在合同签订后单方面调整这个三角关系的实质内容,那显然地是改变了招标要求。这就是单方面改变了合同的实质内容。这显然是违背了对承包商的承诺,不合理。所以雇主要承诺没承包商同意,不得修改工程师权力范围。源:www.examda.com
5.第3.2条中(a)中“未对任何工程、设备及材料提出否定意见并不构成批准,也不影响工程师拒绝该工作、设备及材料的权利”,不太明白这句话的意思,能否举例说明一下?
答:工程师助手没有否定,原因很复杂,的可能,是助手的局部职权范围。比如水电助手没有否认承包商工程有问题,但是土建助手却指出水电管走向影响了结构安全,必须调整。这个时候工程师就可以拒收。而机电分包就不能以机电工程师助手没有否认为理由,而拒绝工程师的拒收要求。
除了助手权力范围局限这个原因外,未否定不代表同意。“默认”这种方式要被法律确认为有效,必须遵守某个时效。显然,工程实施的短时期,不能构成任何法定时效期的成立。
6.第4.2条中“如果该保证的条款明确说明了其期满日期,而且承包商在此期满日期前第28天还无权收回此履约保证,则承包商应相应延长履约保证的有效期,直至工程竣工并修补了缺陷”,不太明白,承包商什么时候才有权收回履约保证?是否为工程竣工并修补了缺陷,也就是缺陷通知期为止吗?总觉想来想去,有点乱。
答:履约担保的收回条件第4.2条说得很明确啊。在履约证书发出后21天。至于履约证书的颁发,你可以看11.9款。
至于履约担保到期而承包商无权拿回履约担保的情况,工程中非常常见。常见的原因就是工期延误。不论是哪方原因。原预计工程120天履约完毕,履约担保开了140天。现在工程到了150天才完工,履约担保就少了10天有效期。这个时候承包商就得补齐履约担保函的的有效期。
缺陷通知期完毕后,还要看工程履约情况。比如,竣工资料按国家规定申报,并完成,也是承包商合同义务。如果承包商一直没有申报竣工资料,那就是合同义务没有履行完毕。这个时候,工程师就不会颁分履约证书,承包商也就不可能拿到履约担保。这个,也就是履约担保期的担保功能得以实现的具体情况了。
7.第4.6条中“如果按照合同规定,要求雇主按照承包商的文件给予承包商对任何基础、结构、设备或通行手段的占用,承包商应在规范规定的时间内以其规定的方式向工程师提交此类文件”,不太明白指的什么事,能否举一具体的事例?
答:第4.6条的这个规定,实际就是承包商预先通知。举一个简单的例子:中标绿化景观工程施工单位三天后要进场,现在它要占用场地,这个时候,它就应该向工程师发出占用多少,如何占用等的场地占用的文件,以便雇主安排。
8.第4.12条中“然而,在依照子段(ii)终商定或决定附加费用之前,工程师还应审查是否在工程类似部分(如有时)上其他外界条件比承包商在提交投标文件时合理预见的外界条件更为有利。如果并且在一定程度上承包商遇到了此类更为有利的条件,工程师应按照第3.5款【决定】的规定对因此条件而应支付费用的扣除作出商定或决定,并且加入合同价格和支付证书中(作为扣除)。但由于工程类似部分遭受的所有外界条件而按(b)款所作的调整和所有这些扣除的净作用不应导致合同价格的净扣除”,非常不理解“但由于工程类似部分遭受的所有外界条件而按(b)款所作的调整和所有这些扣除的净作用不应导致合同价格的净扣除”这句话?能否举一具体的事例,让我能真正明白这些话的含义? 来源:考的美女编辑们
答:第4.12条的这一段规定,我在现实中还没有碰到过。不可预见因素被推定为"变好",这个是很难的。对这一段我的理解是这样,“所有外界条件”的意思是可能会有二件三件乃至更多的外界条件可能引起合同价格的扣减,不能将这许多的外界条件的效能简单叠加起来,进行净扣除。而是要综合考虑这些个外界条件所可能给合同价格带来的影响,后综合给出一个大家都可以接受的扣减额。
9.第4.19条中“为工程之目的承包商有权享用现场供应的电、水、气及其他设施,其详细规定和价格在规范中给出”,请问这里的“规范”指的什么规范?在下面的4.20条、6.1条、6.6条、7.8条也提到规范,是否为同一个规范?
答:第4.19条中的规范,就是合同第1.1.1.5条定义的规范要求。通常工程临水临电接口都是雇主提供的。这些接口雇主接入的时候,都是已经确定好容量的,这些容量在规范中给出,承包商必须遵从这些给出容量的限制。比如承包商准备用三台塔吊,但现在雇主规范给出的临电容量只能支持两台塔吊的运行,这个时候承包商就应该遵从规范的要求。规范要求是FIDIC合同中是一个比较复杂的东西,涉及面很广。所以合同的许多条款都会提到及应用它。
10.在书中第60页后,提到“如何才能在清单中正确实现上述两个清单原则,同时清单的开列方式又能够良好适应工程,适应工程结算对各种变更的要求……,这个到清单时再详细论述”,这里的清单是不是您的下一本书?盼望早日面市,觉得自己真很需要。本文来源:考试大网
答:这里说的“清单”,就是我的第二本,现在正在准备出。第二次改稿这两天就可以结束了。只是不知出版商编辑能接受否?如果接受,那出书应该在九十月份吧。
责编:ljwzmz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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