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 >证券从业 > 指导快报 > 政策法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来源:233网校 2006-05-01 00:00:00
 

    第二十一条    债券登记申请人不按规定缴纳相关债券登记服务费用的,本公司暂停为其提供相应的债券登记服务,直至其缴清相关费用为止。

    第二十二条    债券登记申请人在向本公司申请办理债券登记或提供相关服务时,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应对其行为所产生的后果负责。本公司视情节轻重,暂停或终止为其提供相应的债券登记服务。

    第二节债券的托管和存管

    第二十三条  本公司设立电子化债券存管系统,统一管理债券的存管业务。

    第二十四条  投资者应当委托证券经营机构托管其持有的债券,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将其自有债券和所托管的客户债券交由本公司存管,但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将投资者债券与自有债券分户管理,妥善保管投资者的债券资产,不得通过变卖、回购等方式挪用或变相挪用。

    证券经营机构挪用或变相挪用投资者债券的,证券经营机构对该投资者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在证券经营机构处托管债券的投资者应当委托该证券经营机构为其办理所托管债券的登记、结算业务。

    第二十六条  投资者在进行债券交易前,必须与其选定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债券托管协议,或者在与其选定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的委托买卖协议或指定交易协议中,明确双方债券托管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七条  拟持有或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国债的投资者,办理的指定交易一经确认,其与指定交易证券经营机构的托管关系即建立;拟持有或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企业债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债券的投资者,在选定的证券经营机构根据其委托买入债券成功后,其与该证券经营机构的托管关系即建立;如认购通过其它方式发行的债券,其债券托管在投资者指定的证券经营机构。

    第二十八条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确保投资者所托管债券的安全,并对投资者债券托管情况负有保密责任。

    除投资者本人、其代理人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构依法查询外,证券经营机构不得向他人透露投资者的债券托管情况。

    证券经营机构不得无故拒绝或限制投资者债券的托管或转托管。

    第二十九条  投资者如需将其所持债券从一个证券经营机构转到另一证券经营机构,或从一个交易场所转到另一交易场所,必须办理债券的转托管。

    第三十条  投资者撤销和重新办理指定交易的,本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传送的指定交易数据,办理相应的转托管手续。

    对于登记在证券经营机构名下债券的转托管,本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接到该相关证券经营机构申请后予以办理。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办理上海证券交易所市场撤销指定交易及转托管手续:

    (一)当天有委托申报;

    (二)该证券账户存在未到期回购交易,或有债券被申报为回购质押券的;

    (三)本公司认为不能撤销指定交易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二条  投资者所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债券可通过报盘转托管的方式办理转托管手续,但未到账的债券权益不能办理转托管。

    第三十三条  证券经营机构因合并、撤销等原因,需要将其托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和已发行拟上市记账式债券部分或全部转托管到其他证券经营机构,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对于登记在证券经营机构名下债券的整体转托管,相关证券经营机构应向本公司上海分公司另行申请。

    第三十四条  证券经营机构因合并、撤销等原因,需要将其托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和已发行拟上市债券部分或全部转托管到其他证券经营机构,可采用报盘方式席位转托管或整体方式席位转托管。

    第三十五条  跨市场发行或上市国债可以在本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之间或本公司与中央国债公司之间办理市场间转托管。

    第三十六条  投资者申请办理市场间转托管,应当向证券经营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债券跨市场转托管申请书》;

    (二)自然人投资者,须提交本人证券账户卡和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经公证的代办委托书、代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三)法人投资者,须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证券账户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其他经济组织比照法人办理。

    第三十七条  接到投资者的市场间转托管申请资料后,证券经营机构经核实无误的,在《债券跨市场转托管申请书》上加盖公章,连同其他材料的复印件一并提交本公司分公司,提出转托管申请。

    第三十八条  由本公司分公司转入中央国债公司的,证券经营机构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除应提交本细则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七条所述材料外,还应向本公司分公司提交以下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二)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本公司分公司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两个交易日内办理转出手续,转出成功后,予以确认。

    第三十九条  由中央国债公司转入本公司分公司的,本公司分公司在收到中央国债公司的转入指令后,经核实无误的,两个交易日内办理转入手续。经核对出现不一致的,本公司分公司通知中央国债公司。

    第四十条  在本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之间办理市场间转托管的,证券经营机构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应当向办理转出的分公司申请,并按本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提交申请材料。经办理转出的分公司审核无误后,于两个交易日内办理转出手续;对于转出成功的,由办理转出的分公司予以确认。

    办理转入的分公司收到中央国债公司的转托管指令核对无误后,两个交易日内办理转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定期与中央国债公司核对国债托管量。
相关阅读

添加证券学习群或学霸君

领取资料&加备考群

233网校官方认证

扫码加学霸君领资料

233网校官方认证

扫码进群学习

233网校官方认证

扫码加学霸君领资料

233网校官方认证

扫码进群学习

拒绝盲目备考,加学习群领资料共同进步!

证券从业书店
互动交流
扫描二维码直接进入证券从业公众号

微信扫码关注公众号

获取更多考试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