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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

来源:233网校 2006-06-28 11:41:00


  前款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推荐意见、离任审计报告、鉴定意见、监管意见应当由出具意见的单位或者个人代为寄送中国证监会及申请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其他申请材料应当由申请人同时报送其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第十条 推荐人出具的推荐意见应当重点说明申请人个人品行、遵守法纪、业务水平、管理能力等情况,并发表明确的推荐意见。

  第十一条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人进行考察、谈话,并将审查意见和考察、谈话工作底稿报送中国证监会。

  第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符合条件的,准予许可,颁发高管人员任职资格证书。

  中国证监会可以通过考察、谈话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品行、工作能力、工作经历等情况进行核查。

  第十三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高管任职资格的,中国证监会不予受理申请或者不予核准任职申请,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高管任职资格;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高管任职资格的,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高管任职资格。

  第十四条 证券公司董事会应当与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合规负责人签订聘任协议,就任期、绩效考核、解聘事由、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进行约定。

  第十五条 证券公司选聘高管人员的,应当自作出选聘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注册地和被选聘高管人员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下列任职备案材料:

  (一) 高管人员任职备案报告,报告应当包括选聘高管人员的职务与职责范围;

  (二) 选聘决定文件、聘任协议;

  (三) 被选聘高管人员签署的诚信经营承诺书;

  (四)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高管人员任职备案材料进行审查。任职程序不符合规定的,中国证监会责令其任职公司改正 。
    第十七条 高管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高管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一)有《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或者经理的情形;

  (二)受到刑事处罚;

  (三)自取得高管任职资格之日起5年内未担任过证券公司高管人员;

  (四)对所任职的证券公司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而被托管、行政接管、撤销或者责令关闭负有责任;

  (五)未依照规定参加年度考核;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基本行为规范

  第十八条 高管人员应当切实履行法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促进公司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确保相关制度有效执行,维护控制系统有效运作,对所分管业务的违法违规行为承担领导责任。

  第十九条 高管人员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不得授权未取得高管任职资格的人员代为行使职权。

  第二十条 高管人员应当拒绝执行任何机构、个人侵害公司利益或者客户合法权益等的指令或者授意,发现有侵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中国证监会依法保护因依法履行职责、切实维护客户利益而受到不公正待遇的高管人员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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