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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

来源:233网校 2006-06-28 11:41:00


  中国证监会拟认定有关高管人员为不适当人选的,应当在向证券公司发出不适当人员建议函前告知公司及本人。该高管人员可以自收到告知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书面说明,进行申辩。

  第三十六条 证券公司应当自收到中国证监会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建议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免除该高管人员职务,并应当自收到建议函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免职情况书面报告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自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之日起两年内,任何证券公司不得选聘该人员担任高管人员。

  第三十七条 高管人员因高管任职资格失效、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被解除职务的,应当配合公司完成工作移交,接受离任审计。

  第三十八条 自推荐人签署推荐意见之日起1年内,被推荐人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或者被撤销、吊销任职资格的,中国证监会自认定或者撤销、吊销决定作出之日起两年内不再受理该推荐人的推荐意见或者签署意见的年度考核表。

  第三十九条 证券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将责令公司进行整改。整改期间,中国证监会可以对该公司的业务资格、新设机构等申请事项暂停受理、暂停审核。

  第四十条 中国证监会建立高管人员数据库,记录取得高管任职资格的人员的身份信息、任职资格信息、执业行为、违法违纪情况等内容。

  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适当方式,对高管人员的有关信息进行披露。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证券公司高管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高管任职资格的,给予警告。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高管任职资格的,撤销任职资格,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公司和负有责任的高管人员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6个月内暂停公司相关业务资格,并对负有责任的高管人员处以警告、暂停或者吊销高管任职资格:

  (一) 公司出现较大经营风险、重大经济损失或者发生重大金融犯罪案件;

  (二) 损害客户合法权益;

  (三) 向中国证监会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大事项;

  (四)未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整改或者整改不力;

  (五)未按规定履行报告、备案义务;

  (六)未按规定对离任高管人员进行离任审计。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吊销其高管任职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取得高管任职资格的人员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期限内申领高管人员任职资格证书。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4年11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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