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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

来源:233网校 2006-06-28 11:41:00


  第二十九条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在每年的6月30日前,完成对高管人员的年度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

  第三十条 取得高管任职资格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中国证券业协会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组织的业务培训。

  第三十一条 高管人员离任的,公司应当立即对其进行离任审计,并且自离任之日起60日内将审计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离任审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所分管业务的规模、盈亏情况、资产质量等基本情况;

  (二)所分管业务内控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情况;

  (三)所分管业务合规情况,包括其职责范围内是否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本人应当承担的责任;

  (四)审计结论。

  证券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的离任审计和因违法违规行为被解除职务的高管人员的离任审计,应当由公司监事会委托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办理 。
   第三十二条 高管人员离任审计期间,不得在其他证券公司任职。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负有直接责任或者领导责任的高管人员出具警示函、进行监管谈话:

  (一)证券公司或者本人涉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

  (二)证券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存在重大隐患;

  (三)高管人员不遵守承诺;

  (四)证券公司财务指标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风险监控指标。

  第三十四条 证券公司被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纪律处分,或者被税务、审计、工商等行政部门行政处罚的,应当自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被处分、处罚的原因及负有领导责任的高管人员名单书面报告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三十五条 高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认定其为不适当人选:

  (一)累计3次被中国证监会出具警示函或者进行监管谈话;

  (二)累计3次被自律组织纪律处分;

  (三)累计5次对公司受到纪律处分或者被行政处罚负有领导责任;

  (四)有证据证明缺乏专业胜任能力、管理不善或者违反承诺;

  (五)未能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相关制度;

  (六)擅离职守;

  (七)离任审计报告表明对公司出现经营风险或者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八)授权不具备高管任职资格或者高管任职资格失效的人员、不适当人选代为行使职权;

  (九)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决定代为履行职责的人员;

  (十)对公司其他高管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重大经营管理责任隐瞒不报;

  (十一)拒绝向中国证监会提供相关的监管信息及其他不配合监管的情形;

  (十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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