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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础——证券市场投资常识

来源:233网校 2006-09-25 10:22:00
  1.何为股票
  股票是股份公司发给股东以证明其投资份额并对公司拥有相应的财产所有权的证书。
股份公司的股本被分成许多等值的单位,叫做”股份”。它是股份公司资本的基本单位和股东法律地位的计量单位,占有一个单位,就称占有一股份,每一股份代表对公司的资产占有一定的份额。将”股份”印制成一定的书面形式,记载表明其价值的事项及有关股权等条件的说明,这就是股票。股票与股份,前者是形式,后者是内容。
  股份有限公司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为筹集资金向社会发行股票,股票的持有人就是公司的投资者,即股东。股票就是投资入股,拥有股份所有权的书面证明。拥有某种股票,就证明该股东对该公司的净资产占有一定份额的所有权。
  股票虽然是所有权证书,但股东的权利是有限制性的,股东无权处置公司的资产,而只能通过处置持有的股票来改变自己的持股比例。
  就股票的本质属性来看,它不同于商品证券和货币证券,它是代表股份所有权的股权证书,是代表对一定经济利益分配请求权的资本证券,是资本市场上流通的一种有价证券。

  2.证券发行市场
  证券发行市场由发行者、投资者和证券中介机构组成。按发行对象不同,可分为股票发行市场、债券发行市场、投资基金发行市场等,它们的发行目的、发行条件、发行方式等各不相同。
  这里我们主要了解股票发行市场。股票发行市场是新股票初次发行的市场,是股份公司筹集资金,将社会闲散资金转化为生产资金的场所。
  我国的股票发行方式基本上采取公募间接发行方式。就具体的发行方式而言,早期曾采用限量发售认购证方式、无限量发售认购证方式、与储蓄存款挂钩方式和上网竞价方式。在总结前几年经验的基础上,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目前股票发行方式为:
  公司股本总额在4亿元以下的公司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全额预缴款或与储蓄存款挂钩方式发行;
  公司股本总额在4亿元以上的公司,可采用对一般投资者上网发行和对法人配售相结合的方式发行。
  对法人配售和对一般投资者的上网发行为同一次发行,须按同一价格进行。同时规定公开发行量在5000万股(含5000万股)以上的新股,按不低于公开发行量20%的比例供各证券投资基金申请配售。

  金额预缴款方式:全额预缴款方式包括"全额预缴、比例配售、余额即退"方式和"全额预缴、比例配售、余额转存"两种方式。前一种方式是指投资者在规范的申购时间内,将全额申购款存入主承销商在收款银行设立的专户中,待申购结束后转存银行专户进行冻结。承销商在对到账资金进行验资和确定有效申购后,根据股票发行量和申购总量计算配售比例进行股东配售(配售比例=股票发行量/有效申购总量),余款返还投资者;后一种方式则将配售后的余款 转存为专项存款,但这种方式目前已暂停使用。全额预缴款发行方式分为申购、冻结与验资、配售和余款即退三个阶段,其发行时间不得超过8天。
比如:沧州化工,徐工股份,祥龙电业,达尔曼,宝商集团…
  与储蓄存款挂钩发行方式:与储蓄存款挂钩发行方式是指在规定期限内无限量发售专项定期额存单,根据存单发售数量、批准发行股票数量及每张中签存单可认购股份数量多少确定中签率,通过公开摇号抽签方式决定中签者,中签者按规定要求办理预缴手续的新股发行方式。北京城乡,天桥百货…
  上网定价方式:上网定价方式是指主承销商利用证券交易系统,由主承销商作为股票的惟一卖方,投资者在指定的时间内,按规定的发行价格委托买入股票的方式进行认购。主承销商在上网定价发行前应在证券交易所设立股票发行专户和申购资金专户。申购结束后,根据实际到位资金,由证券交易所主机确认有效购数,若出现超额认购情况,则由摇号抽签确定中签号,每一中签号只能认购1000股。
  为了进一步完善股票发行方式,促进证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中国证监会于2000年初规定,在新股发行中可试行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新股的办法。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新股,是指在新股发行时,将一定比例的新股由上网公开发行改为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投资者根据其持有上市流通证券的市值和折算的申购限量自愿申购新股。中国证监会将于2002年重新启动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新股的规定。

  3.证券流通市场
  证券流通市场是对已发行证券进行再次乃至多次交易的市场。
  证券流通市场是与证券发行市场相对应的市场,在这一市场中,资金拥有者可随时购进证券,充分利用其所持有的货币资金,实现投资获利的目的,也使证券的持有者可随时出售所持有的证券,以获得所需资金。证券流通市场的存在为投资者提供了灵活方便的变现场所,使投资者放心地参加证券发行市场的认购活动,对证券的发行起积极的推动作用;同时,证券流通市场的变化是反映经济发展趋势的晴雨表,是政府宏观经济政策及金融政策调整的依据之一,在商品经济的发展过程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证券流通市场由两个部分组成,一是证券交易所,它是高度组织化的市场,是证券市场的主体与核心;二是分散的、非组织化的场外交易市场,是证券交易所的必要补充。此外,还有第二板市场、第三市场、第四市场,但实际上仍属于场外交易市场。

  4.交易原则与交易规则
  为了保证场内证券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使其有效有序地进行,证券交易所制定了交易原则和交易规则。
  (1)交易原则
  证券交易通常都必须遵循"价格优先"和"时间优先" 原则。
  价格优先原则,是指较高的买入申报价比较低的买入申报价优先满足;较低的卖出申报价比较高的卖出申报价优先满足。
时间优先原则,是指相同价位申报中先提出申报者优先满足。此外,若交易所内有专业经纪人或有经纪商兼自营商,应遵循"客户优先"原则,即应优先执行客户的委托指令,再进行自营交易。特别是在价格有利的情况下,更要防止经纪人先己后人侵害客户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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