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金销售活动的监管的主要内容
基金销售活动监管所关注的内容主要涉及以下方面:销售的基金产品是否经过核准以及销售主体是否具备相应资格;基金销售过程中是否遵循适用性原则;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制作、分发和发布是否合规,是否充分揭示相关投资风险。
1.基金产品是否经核准、销售主体是否具备资格
(1)未经基金管理人或者代销机构聘任,任何人员不得从事基金销售活动。
(2)从事宣传推介基金活动,必须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3)如果想进行代销,必须签订书面代销协议。
(4)未经签订书面供销协议,代销机构不得办理基金的销售。
(5)代销机构不得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销售。
2.适用性原则
现行法规规定,基金销售过程中,基金销售机构应遵循投资人利益优先原则、全面性原则、客观性原则和及时性原则。
3.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制作、分发和发布是否合规,是否充分提示相关风险对于宣传推介材料的监管,法规规定,销售机构应在分发或公布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其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证监局报送以下材料:宣传推介材料的形式和用途说明、宣传推介材料、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出具的合规意见书、托管银行出具的基金业绩复核函等。基金销售机构负责基金营销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还应对宣传推介材料的合规性进行复核并出具复核意见。
4.规范基金销售费用结构和费率水平,维护基金销售市场秩序2009年,中国证监会发布《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自2010年3月15日实施。按该规定,允许基金管理公司自主选择对1周、1个月内赎回的基金持有人设定较高的赎回费率标准,并将此类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这主要是通过提高短期基金交易投资者的交易成本,抑制短期资金套利行为。
5.规范基金评价业务,引导长期投资理念
2009年,中国证监会发布《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该规定还列举了任何机构从事基金评价业务并以公开形式发布评价结果的禁止行为,包括:
(1)对不同分类的基金进行合并评价;
(2)对同一分类中包含基金少于1O只的基金进行评级或单一指标排名;
(3)对基金合同生效不足6个月的基金(货币市场基金除外)进行评奖或单一指标排名;
(4)对基金(货币市场基金除外)、基金管理人评级的评级期间少于36个月;
(5)对基金、基金管理人评级的更新间隔少于3个月;
(6)对基金、基金管理人评奖的评奖期间少于12个月;
(7)对基金、基金管理人单一指标排名(包括具有点击排序功能的网站或咨询系统数据列示)的排名期间少于3个月;
(8)对基金、基金管理人单一指标排名的更新间隔少于1个月;
(9)对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进行评价。
(二)基金销售监管的主要方式
自基金募集行为结束之日起10日内编制专项报告,予以存档备查。在基金持续销售期间,基金管理人的督察长应当定期检查基金销售活动的合法合规情况,在监察稽核季度报告中作专项说明,并报送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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