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对基金投资与交易行为的监管主要涉及三个方面,即对投资组合遵规守信情况的监管,对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投资、交易环节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及执行情况的监管,对投资风险的监控与预警。
(一)对投资组合遵规守信情况的监管
监督基金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谨慎勤勉地进行投资运作,是中国证监会对基金进行日常监管的重要内容,具体涉及投资范围、投资比例、回购交易和投资限制等事项。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及有关方面的规定,基金投资组合应符合以下有关方面的规定:
1.投资范围的规定
(1)股票基金应有60%以上的资产投资于股票,债券基金应有80%以上的资产投资于债券。
(2)货币市场基金仅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不得投资于股票、可转债、剩余期限超过397天的债券、信用等级在AAA级以下的企业债、国内信用等级在AAA级以下的资产支持证券、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3)基金不得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货币市场基金、中短债基金不得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封闭式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锁定期不得超过封闭式基金的剩余存续期。
2.对主要投资比例的规定
(1)一只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以上比例限制。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有关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2)开放式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1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以备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款项,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基金品种除外。
(3)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4)对于基金回购融资业务,法规规定,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金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3.对禁止性投资行为的监管
(1)对于基金投资作出了限制性规定,禁止下列行为:一是承销证券。二是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三是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四是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五是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六是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七是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2)对于基金管理公司的禁止性行为作出规定,包括不得将基金管理公司的固有财产或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不得不公平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不得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承担损失。
(二)对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投资、交易环节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及执行情况的监管严格禁止同一投资组合或不同投资组合之间在同一交易日内进行反向交易及其他可能导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输送的交易行为。
(三)对投资风险的监控与预警
防范系统性风险是基金投资监管的一项重要内容,由于开放式基金日常面临申购赎回的压力,因此,流动性风险的监控与预警是中国证监会日常监控中最为关注的,与此相结合,也关注信用风险、利率风险等市场风险。
(四)基金交易监管方式及违规处罚
目前,中国证监会主要通过基金托管银行和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定期、不定期报告掌握基金投资运作的遵规守信情况,并据以对重大违规问题进行处罚。基金托管银行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并给中国证监会提交临时报告,中国证监会据以进行处理。监管部门可以停止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对从业人员可以给予暂停甚至取消从业资格、罚款、市场禁人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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