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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考点精讲:基金运作监管

来源:233网校 2015年4月7日

第十章第四节 基金运作监管

本章测试】【考点精讲

  一、对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
  基金募集申请核准是基金运作的首要业务环节。对该项业务环节的监管,各国(地区)采取的方式不同,主要分为核准制与注册制。我国采取核准制。基金募集申请核准的主要程序和内容包括:
  (一)对基金募集申请材料进行齐备性和合规性审查
  1.募集申请材料的齐备性审查。中国证监会对报送的申请报告、基金合同草案、托管协议草案和招募说明书草案等必要文件是否齐备进行审查。
  2.募集申请材料的合规性审查。中国证监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基金募集申请条件进行审查,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审查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拟任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是否具备法规规定的条件;二是拟募集的基金具备法规规定的条件,至少包括:
  (1)有明确、合法的投资方向。
  (2)有明确的基金运作方式。
  (3)符合法律法规关于基金品种的规定。
  (4)不与拟任基金管理人已管理的基金雷同。
  (5)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草案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6)基金名称表明基金的类别和投资特征,不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欺诈、误导投资人,或者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
  (二)组织专家评审会对基金募集申请进行评审
  中国证监会受理基金募集申请后,根据审慎监管原则以及拟募集基金的有关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组织基金专家评审会对基金募集申请进行评审。中国证监会自受理基金募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三)简化产品审核程序,实施分类审核制度
  近年来,中国证监会始终坚持以市场化为导向,不断优化基金产品审核工作。从2010年开始,中国证监会进一步简化基金产品审核程序,对基金产品实行分类审核制度,进一步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基金管理公司结合市场情况和自身能力,可以按照权益类产品与固定收益类产品(包括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和保本基金)、境内产品与境外产品(QDII基金)、公募产品与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创新产品与成熟产品、指数类股票基金(含普通指数股票基金、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股票基金及其联接基金、指数增强型股票基金)与主动投资偏股类基金的分类。
  (四)办理基金备案
  基金管理公司需要根据市场情况、产品特性等在QDII基金的募集方案中设定合理的额度规模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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