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8、公司总经理对存在问题不整改或者整改未达到要求的,督察长应向公司董事会、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 )
139、督察长连续3次考试成绩不合格的,中国证监会可建议公司董事会免除其职务。 ( )
140、基金管理公司必须由具备条件的非金融机构作为主要股东。 ( )
141、一家机构或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机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3家,其中控股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 ( )
142、内资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股东的持股比例上限为49%。 ( )
143、基金管理公司依据销售基金的保有量,向基金销售机构支付客户维护费(俗称“尾随佣金”),用于客户服务及销售活动中产生的相关费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