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禁止行为
(1)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
(2)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
(3)买卖本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4)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5)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有上述行为之一,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第173条规定
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等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3.第207条规定
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的,责令改正,处以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处罚。该条款的主体包括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证券投资咨询从业人员在内的一切机构与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