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含义
证券自营业务是指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经营证券自营业务的证券公司用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以自己名义开设的证券账户买卖依法公开发行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有价证券,以获取盈利的行为。
2.投资范围
(1)已经和和依法可以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这类证券主要是股票、债券、权证、证券投资基金等,这是证券公司自营买卖的主要对象。
(2)已经和依法可以在境内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以下证券:
1)政府债券。2)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3)央行票据。4)金融债券。5)短期融资券。6)公司债券。7)中期票据。8)企业债券。
(3)依法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者备案发行并在境内金融机构柜台交易的证券。这类证券主要是指开放式基金、证券公司理财产品等依法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发行,由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销售的证券。
证券公司因包销而买卖证券,或者为对冲风险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可不受自营清单的限制。
此外,具备证券自营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按有关规定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设立子公司,从事《证券公司证券自营投资品种清单》所列品种以外的金融产品等投资。
3.特点
(1)决策的自主性。证券公司自营买卖业务的首要特点即为决策的自主性,这表现在。
1)交易行为的自主性。证券公司自主决定是否买入或卖出某种证券。
2)选择交易方式的自主性。证券公司在买卖证券时,是通过交易所买卖还是通过其他场所买卖,由证券公司在法规范围内依一定的时间、条件自主决定。
3)选择交易品种、价格的自主性。证券公司在进行自营买卖时,可根据市场情况,自主决定买卖品种、价格。
(2)交易的风险性。风险性是证券公司自营买卖业务区别于经纪业务的另一重要特征。
(3)收益的不确定性。证券公司进行证券自营买卖,其收益主要源于低买高卖的价差。但这种收益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有可能是收益,也有可能是损失,而且收益与损失的数量也无法事先准确预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