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营业务的规模及比例控制。
1)自营权益类证券及证券衍生品的合计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00%。
2)自营固定收益类证券的合计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500%。
3)持有一种权益类证券的成本不得超过净资本的30%。
4)持有一种权益类证券的市值与其总市值的比例不得超过5%,但因包销导致的情形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自营业务的内部控制。
1)建立“防火墙”制度。
2)应加强自营账户的集中管理和访问权限控制。
3)应建立完善的投资决策和投资操作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投资过程事后可查证。
4)证券公司应建立独立的实时监控系统。
5)通过建立实时监控系统全方位监控自营业务的风险,建立有效的风险监控报告机制。
6)建立健全自营业务风险监控缺陷的纠正与处理机制。
7)建立完备的业绩考核和激励制度。
8)稽核部门定期对自营业务的合规运作、盈亏、风险监控等情况进行全面稽核,出具稽核报告。
9)加强自营业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强化自营业务人员的保密意识、合规操作意识和风险控制意识。自营业务关键岗位人员离任前,应当由稽核部门进行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