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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证券投资基金 第二节 证券投资基金当事人 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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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
  1.概念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是负责基金发起设立与经营管理的专业性机构,不仅负责基金的投资管理,而且承担着产品设计、基金营销、基金注册登记、基金估值、会计核算和客户服务等多方面的职责。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担任。基金管理公司通常由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或其他机构等发起成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基金管理人作为受托人,必须履行“诚信义务”。基金管理人的目标函数是受益人利益的化,因而,不得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损害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2.资格
  我国对基金管理公司实行市场准入管理,《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1)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2)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3)主要股东具有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
  产管理的较好的经营业绩和良好的社会信誉,近三年没有违法记录,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
  (4)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6)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7)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3.职责
  4.职责终止的情形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被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主要业务范围
  (1)证券投资基金业务。
  (2)受托资产管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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