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直投业务范围
(1)使用自有资金对境内企业进行股权投资。
(2)为客户提供股权投资的财务顾问服务。
(3)设立直投资金,筹集并管理客户资金进行股权投资。
(4)在有效控制风险、保持流动性的前提下,以现金管理为目的,将闲置资金投资于依法公开发行的国债、投资级公司债、货币市场基金、央行票据等风险较低、流动性较强的证券,以及证券投资基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者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5)证监会同意的其他业务。
2.直投业务的合规性要求
(1)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应当专职,具备相应的经营管理和专业能力,不得在证券公司领取报酬。
(2)建立健全独立的投资决策机制,明确投资项目选择标准、投资比例限制、投资决策权限以及相关业务流程,提高投资决策、执行、监督的透明度,有效控制和防范决策风险。
(3)建立投资决策回避制度,直投子公司业务人员、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或者董事会成员与拟投资项目存在利益关联的,应当回避。
(4)资金投向不得违背国家宏观政策和产业政策。
(5)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6)建立健全风险控制制度,加强风险管理,有效控制和防范项目运作风险。
(7)通过直投子公司网站公开披露公司名称、注册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法人代表等基本情况,公司管理人员、业务人员、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职务和兼职情况,公司建立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以及防范与证券公司利益冲突的具体制度安排。(8)建立健全文档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尽职调查报告、项目评估报告、决策记录等资料。(9)坚持市场化运作原则,引进专业人才,建立专业团队,树立品牌意识,促进合理竞争。
3.直投基金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