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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证券交易考试要点解析:第二章

来源:233网校 2014年1月9日
  第四节竞价与成交
  要点十九
  一、竞价原则
  价格优先原则和时间优先原则。
  二、竞价方式
  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
  1.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采用竟价交易方式的,每个交易日的9:15.9: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30.11:30、13:00.15:00为连续竞价时间。
  2.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采用竞价交易方式的,每个交易日的l9:15.9: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30。11:30、13:00.14:57为连续竞价时间,l4:57.15:00为收盘集合竞价时间。
  (一)集合竞价
  1.概念
  集合竞价是指对在规定的一段时间内接受的买卖申报一次性集中撮合的竞价方式。
  2.集合竞价确定成交价的原则
  (1)可实现最大成交量的价格。
  (2)高于该价格的买入申报与低于该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的价格。
  (3)与该价格相同的买方或卖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的价格。如有两个以上申报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取距前收盘价最近的价位为成交价。上海证券交易所则规定使未成交量最小的申报价格为成交价格,若仍有两个以上使未成交量最小的申报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其中间价为成交价格。集合竞价的所有交易以同一价格成交。集合竞价中未能成交的委托,自动进入连续竞价。
  (二)连续竞价
  1.概念
  连续竞价是指对买卖申报逐笔连续撮合的竞价方式。
  2.成交价格确定原则
  连续竞价时,成交价格的确定原则为:
  (1)最高买入申报与最低卖出申报价位相同,以该价格为成交价:
  (2)买入申报价格高于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时,以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为成交价:
  (3)卖出申报价格低于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时,以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为成交价。
  要点二十
  三、竞价申报时的有效申报价格范围
  (一)实行涨跌幅限制的证券有效申报价格范围
  1.股票(含A、B股)、基金类证券在1个交易日内的交易价格相对上一交易日收市价格的涨跌幅度不得超过l0%,其中ST股票和*ST股票价格涨跌幅比例都为5%。
  2.涨跌幅价格=前收盘价×(1±涨跌幅比例)
  3.买卖有涨跌幅限制的证券,在价格涨跌幅限制内的申报为有效申报,超过涨跌幅限制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4.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买卖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中小企业股票,连续竞价期间超过有效竟价范围的有效申报不能即时参加竞价,暂存于交易主机;当成交价格波动使其进入有效竞价范围时,交易主机自动取出申报,参加竞价。中小企业板股票连续竞价期间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格上下3%。开盘集合竞价期间没有产生成交的,连续竞价开始时有效竞价范围调整为前收盘价的上下3%。
  【例题24·单选题】
  涨跌幅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
  A.涨跌幅价格=前收盘价×(1±涨跌幅比例)
  B.涨跌幅价格=前最高价×(1±涨跌幅比例)
  C.涨跌幅价格=今开盘价×(1±涨跌幅比例)
  D.涨跌幅价格=前平均价×(1±涨跌幅比例)
  【答案】A
  【例题25·单选题】
  根据现行制度规定,无论买入或卖出,ST股票价格涨跌幅度不得超过(  )。
  A.2%
  B.5%
  C.6%
  D.7%
  【答案】B
  【例题26·单选题】
  中小企业板股票连续竞价期间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  )。
  A.3%
  B.4%
  C.5%D.6%
  【答案】A
  【例题27·单选题】
  中小企业板开盘集合竞价期间没有产生成交的,连续竞价开始时有效竞价范围调整为前收盘价的上下(  )。
  A.3%
  B.4%
  C.5%
  D.6%
  【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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