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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证券交易命题点解读:融资融券业务

来源:233网校 2015年4月25日
  第三节 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及其控制
  命题点一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熟悉)
  (1)客户信用风险。
  (2)市场风险。
  (3)业务规模及集中度风险。
  (4)业务管理风险。
  (5)信息技术风险。
  命题点二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风险的控制(熟悉)
  (一)客户信用风险的控制
  (1)建立客户选择和授信制度,明确规定客户选择与授信的程序和权限。
  (2)严格合同管理,履行风险提示。
  (3)证券公司应当在符合有关规定的基础上,确定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种类及折算率、客户可融资买入和融券卖出的证券的种类、保证金比例和最低维持担保比例,并在营业场所内公示。
  (4)建立健全预警补仓和强制平仓制度。
  (二)市场风险的控制
  (1)单只标的证券的融资余额达到该证券上市可流通市值的25%时,交易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暂停其融资买入,并向市场公布。当该标的证券的融资余额降低至20%以下时,交易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恢复其融资买入,并向市场公布。
  (2)单只标的证券的融券余量达到该证券上市可流通量的25%时,交易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暂停其融券卖出,并向市场公布。当该标的证券的融券余量降低至20%以下时,交易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恢复其融券卖出,并向市场公布。
  (3)当融资融券交易出现异常时,交易所可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并向市场公布:
  ①调整标的证券标准或范围。
  ②调整可充抵保证金有价证券的折算率。
  ③调整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
  ④调整维持担保比例。
  ⑤暂停特定标的证券的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交易。
  ⑥暂停整个市场的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交易。
  ⑦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4)对市场风险可能给证券公司造成的损失,证券公司一般根据市场波动情况及交易所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采取如下措施进行控制:
  ①调整担保品范围及品种。
  ②调整可充抵保证金有价证券的折算率。
  ③调整保证金比例。
  ④调整维持担保比例。
  (三)业务规模及集中度风险的控制
  (1)规模确定,实时监控。
  (2)证券公司对客户的授信和融出资金、证券均应由公司总部统一控制和办理,严禁分支机构擅自对外办理相关业务。
  (3)业务集中度严格控制在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范围内:
  ①对单一客户融资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5%;
  ②对单一客户融券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5%;
  ③接受单只担保股票的市值不得超过该只股票总市值的20%。
  (四)业务管理风险的控制
  (1)制定完备的内部控制制度、业务操作规范、风险管理措施等,并加强对相关业务人员进行管理制度和业务知识的培训。
  (2)对重要的业务环节(如征信调查、合同签署、开立账户、担保品审核、授信审批等)实行双人双岗复核、审批,并强制留痕。
  (3)公司总部对业务经营情况、主要风险指标和每个客户的账户报考进行实时监控,并明确相应的处置措施,发现问题按相关规定及时处置。
  (4)公司业务合规和风险管理部门对营业部和融资融券业务管理部门的业务操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或稽核。
  (五)信息技术风险的控制
  (1)建立完善的融资融券业务信息技术系统,包括日常业务运行系统、容错备份系统和灾难备份系统,并制定完善的备份方案和应急处理预案。
  (2)制定并严格执行信息技术系统日常运行管理制度,加强系统日常维护,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3)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融资融券业务管理部门和营业部对备份方案和应急预案进行演练,确保相关部门和人员熟悉相关内容、熟练应急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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