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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证券交易命题点解读:融资融券业务

来源:233网校 2015年4月25日
  第五节 转融通业务
  命题点一 转融通业务的含义及基本原则(熟悉)
  转融通业务是指证券金融公司将自有或者依法筹集的资金和证券出借给证券公司,以供其办理融资融券业务的经营活动,包括转融券业务和转融资业务两部分。
  转融通业务的职责:
  (1)为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提供资金和证券的转融通服务。
  (2)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运行情况进行监控。
  (3)监测分析全市场融资融券交易情况,运用市场化手段防控风险。
  (4)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基本原则:平等、自愿、公平、诚实守信。
  命题点二 基本业务规则(熟悉)
  (一)专用证券账户
  (1)转融通专用证券账户。
  (2)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
  (3)转融通证券交收账户。
  (二)专用资金账户
  (1)转融通专用资金账户。
  (2)转融通担保资金账户。
  (3)转融通资金交收账户。
  (三)了解客户及信用评估(略)
  (四)转融通业务合同(略)
  (五)转融通期限
  除证券暂停、终止交易等特殊情形外,证券金融公司向证券公司转融通的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六)证券公司担保账户
  以证券公司的名义,开立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转融通担保资金明细账户。
  (七)转融通保证金
  证券可以充抵保证金,但货币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应收取保证金的15%。
  经证券公司书面同意,证券金融公司可以有偿使用证券公司交存的保证金。
  (八)转融通互保基金
  证券金融公司可以根据化解证券公司违约风险的需要,建立转融通互保基金。
  (九)转融通的暂停(略)
  (十)涉及转融通业务证券及资金的划转(略)
  (十一)协助司法强制执行(略)
  命题点三 资金和证券的来源(熟悉)
  证券金融公司开展转融通业务,可以使用下列资金和证券:
  (1)自有资金和证券。
  (2)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业务平台融入的资金和证券。
  (3)通过证券金融公司的业务平台融入的资金。
  (4)依法筹集的其他资金和证券。
  证券金融公司可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的规定,通过发行公司债券、向股东或者其他特定投资者借入次级债等方式筹集资金。
  命题点四 权益处理(熟悉)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内的记录,确认证券金融公司受托持有证券的事实,并以证券金融公司为名义持有人,登记于证券持有人名册。
  (1)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
  (2)证券持有人的收益权利。
  (3)证券持有人的信息报告与披露义务。
  命题点五 监督管理(熟悉)
  (一)制定业务规则
  证券金融公司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转融通业务规则,明确账户管理、授信管理、标的证券管理、保证金管理、费率管理、信息披露等事项,经证监会批准后实施。
  (二)公布信息
  证券金融公司应当每个交易日公布以下转融通信息:
  (1)转融资余额。
  (2)转融券余额。
  (3)转融通成交数据。
  (4)转融通费率。
  (三)建立合规管理与风险控制机制
  证券金融公司应当遵守以下风险控制指标规定:
  (1)净资本与各项风险资本准备之和的比例不得低于100%。
  (2)对单一证券公司转融通的余额,不得超过证券金融公司净资本的50%。
  (3)融出的每种证券余额不得超过该证券上市可流通市值的10%。
  (4)充抵保证金的每种证券余额不得超过该证券总市值的15%。
  (5)证券金融公司应当每年按照税后利润的10%提取风险准备金。
  (四)资金用途
  证券金融公司的资金,除用于履行证监会规定的转融通职责和维持公司正常运转外,
  只能用于以下用途:
  (1)银行存款。
  (2)购买国债、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经证监会认可的高流动性金融产品。
  (3)购置自用不动产。
  (4)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用途。
  (五)信息系统安全管理(略)
  (六)报告制度(略)
  (七)信息共享与保密
  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金融公司应当建立融资融券信息共享机制。证券金融公司应当妥善保存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所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20年。
  (八)违规处罚(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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