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证券公司应当保证客户能够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询客户定向资产管理账户内资产配置状况、价值变动、交易记录等相关信息。( )
109、证券公司应当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制定管理规章、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在研究、投资决策、交易等环节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 )
110、证券公司建立完善的交易控制体系,应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符合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等要求。( )
111、证券公司应对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建立严格的岗位隔离制度。( )
112、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主办人员须具有3年以上证券自营、资产管理或证券投资基金从业经历,且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无不良行为记录。( )
113、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核算由财务部门专人负责,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托管和清算分别由托管部门和结算部门负责。( )
114、证券公司可以自行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也可以委托证券公司的客户资金存管银行代理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并签订书面代理推广协议。( )
115、证券公司、推广机构应当保证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总金额不得低于《证券公司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规定的最低金额。( )
116、托管机构应当按照《证券公司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的规定,为每一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代理开立专门的资金账户,账户名称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名称。( )
117、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中的债券,不得用于回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