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8、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单个会员管理的多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由同一托管机构托管的,可以共用一个专用交易单元。( )
119、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单个会员管理的由同一托管机构托管的所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当使用同一个专用交易单元。( )
120、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申购新股,不设申购下限,但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该计划的总资产,所申报的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
121、证券公司及其代理推广机构可以为客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份额的转让事宜,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122、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开始投资运作后,证券公司、托管机构应当至少每3个月向客户提供一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报告和托管报告。( )
123、因证券市场波动等外部因素致使组合投资比例不符合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应在3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并于调整次日以书面形式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调整情况。( )
124、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会员自身、托管机构及与该会员、托管机构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应于有关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将有关情况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 )
125、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展期、解散或终止的,应于展期申请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或解散、终止后的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
126、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推广期间的费用,可以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中列支,但应当在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中做出明确的约定。( )
127、证券公司申请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当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