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4、单只标的证券的融资余额达到该证券上市可流通市值的25%时,交易所可以在次一交易13暂停其融资买入,并向市场公布。( )
125、单只标的证券的融券余量降低至25%以下时,交易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恢复其融券卖出,并向市场公布。( )
126、证券公司对客户的授信和融出资金、证券均应由公司总部统一控制和办理,严禁分支机构擅自对外办理相关业务。( )
127、证券交易所可以对每一证券的市场融资买入量和融券卖出量占其市场流通量的比例、融券卖出的价格作出限制性规定。( )
128、单一证券的市场融资买入量或者融券卖出量占其市场流通量的比例达到规定的最高限额的,证券交易所可以暂停接受该种证券的融资买入指令或者融券卖出指令。( )
129、融资融券交易活动出现异常,已经或者可能危及市场稳定,有必要暂停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业务规则的规定,终止全部或者部分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并公告。( )
130、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必须经中国证券业协会批准。( )
131、证券公司应当健全业务隔离制度,确保融资融券业务与证券资产管理、证券自营、投资银行等业务在机构、人员、信息、账户等方面相互分离,独立运行。( )
132、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用于记录客户委托证券公司持有、担保证券公司因向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证券。( )
133、客户信用资金账户是客户在证券公司开立的用于记载客户交存的担保资金的明细数据的账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