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4、客户只能开立1个信用资金账户。( )
135、证券公司对单一客户融券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5%。( )
136、客户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普通证券账户和信用证券账户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或其权益的数量合计达到规定的比例时,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报告、信息披露或者要约收购义务。( )
137、客户用于一家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信用证券账户可以有2个。( )
138、非固定授信方式是指客户使用资金(证券)的金额和期限在授信额度和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并按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期限计收利息(费用)。( )
139、标的股票交易被实施特别处理的,交易所自该股票被实施特别处理下一日起将其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