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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讲义:集合资产管理业务

2014年3月23日作者:【卢瑜】

  (五)席位(重点、注意细节知识点考点)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交易活动通过专门交易单元进行

  1、上交所规定:

  ★ 多个计划可以同一托管机构托管,共用1个专门交易单元

  ★ 运作前5个工作日向交易所报送材料:

  (1)中国证监会出具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同意批复或无异议函;

  (2)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3)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4)负责资产管理计划主办人员情况;

  (5)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使用的专用交易单元和专用证券账户;

  (6)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机构名称。

  2、深交所规定:

  ★ 1个计划应当使用1个专门交易单元,同一托管机构托管的所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当使用同一个专用交易单元。

  ★ 材料报送通道:深交所—会员之家---业务在线—资产管理

  ★ 会员应当报备以下信息:

  (1)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名称、设立日期、存续期、类别(限定性或非限定性)、组合投资比例;

  (2)中国证监会批准文号;

  (3)专用证券账户代码和名称、专用交易单元编号;

  (4)托管机构名称和联系人;

  (5)资产管理业务分管负责人及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主办人员信息;

  (6)经办人信息。

  (六)投资组合

  1、开始运作之日起6个月内,投资组合必须满足合同约定要求,如不满足,应在10个工作日进行调整

  2、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申购新股,不设申购上限,但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该计划的总资产,所申报的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3、托管银行、证券交易所应当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组合进行监控,发现有重大违规行为的,须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流动性要求

  1、保持适当比例的现金、到期日在1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或者其他高流动性短期金融工具,以备支付客户的分红或退出款项。

  2、按公平、合理、公开的原则,对巨额退出和连续巨额退出的认定标准、退出顺序、退出价格确定、退出款项支付、告知客户方式,以及单个客户大额退出的预约申请等事宜作出明确约定。

  3、证券公司及其代理推广机构不得为客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份额的转让事宜,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信息披露与报告(注意时间细节考点)

  1、证券公司、托管机构应当至少每3个月向客户提供一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报告和托管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及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2、审计:年度结束之日起60个工作日以内,进行年度审计,将审计意见提供给客户和托管机构,并报中国证监会及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3、上交所:

  ★ 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提供上月资产净值(包括上月中每个工作日的资产净值);在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报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单项审计意见。

  ★ 资产规模在开始运作之日起6个月内首次达到合同约定比例的,应于次日以书面形式报告达到的日期及投资组合情况;

  ★ 因证券市场波动等外部因素致使组合投资比例不符合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并于调整次日以书面形式报告调整情况;

  ★ 发生投资者巨额退出或出现其他可能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持续运作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在发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有关情况。

  ★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届满展期、解散或终止的,应在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会籍办理系统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备。

  4、深交所:

  ★ 每个交易日上午9:O0之前报备经托管机构复核的前一交易日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

  ★ 专用证券账户发生变更的,托管机构、资产管理业务分管负责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主办人员变更,于变更当日更新相关资料。

  ★ 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开始投资运作之日起6个月内投资组合比例达到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应于次日以书面形式报告达到的日期及投资组合情况。(与上交所相同)

  ★ 因证券市场波动等外部因素致使组合投资比例不符合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并于调整次日以书面形式将调整情况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与上交所相同)

  ★ 投资于会员自身、托管机构及与该会员、托管机构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应于有关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报告。

  ★ 发生投资者巨额退出或出现其他可能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持续运作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应于有关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将有关情况报告(与上交所相同)

  ★ 每季度结束后的l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报告和托管报告、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交易监控报告(如有)。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报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单项审计意见。(深交所的特殊规定)

  ★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展期、解散或终止的,应于展期申请获中国证监会批准后或解散、终止后的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与上交所相同)。

  (九)费用

  推广期间费用:证券公司承担

  运作期间费用:可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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