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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讲义:债券质押式回购

2014年3月23日作者:【卢瑜】

  三、全国银行间市场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基本规则(重点)

  (一)全国银行间市场质押式回购参与者

  (1)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及其授权分支机构;

  (2)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

  (3)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国银行分行。

  (二)全国银行间市场质押式回购成交合同

  1、回购成交合同是回购双方就回购交易所达成的协议。

  2、回购成交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交易系统生成的成交单、电报、电传、传真、合同书和信件等。

  n 3、回购双方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债券的质押登记。

  4、质押登记——中央结算公司按照回购双方通过中央债券簿记系统发送并相匹配的回购结算指令,在正回购方债券托管账户将回购成交合同指定的债券进行冻结的行为。

  (三)全国银行间市场质押式回购交易品种及交易单位(重点考点)

  1、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期限短为1天,长为1年。回购到期时参与者必须按规定办理资金与债券的反向交割,不得展期。

  2、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交易数额小为债券面额10万元,交易单位为债券面额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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