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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基础知识》考前辅导:第七章

来源:233网校 2013年11月28日
  三、【2012年新增】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设立
  (一)外资参股证券证券公司的设立条件
  外资参股的证券公司应符合的条件:
  3.取得证券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30人,并有必要的会计、法律和计算机专业人员。
  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境外股东应当具备的条件:
  2.在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合法成立,至少有1名具有合法的金融业务经营资格的机构;境外股东自参股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股权;
  3.持续经营5年以上,近三年未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监管机构或者行政司法机关的重大处罚。
  境外股东持股比例或者在外资参股证券公司中拥有的权益比例,累计(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不得超过1/3,境内股东中的内资证券公司应当至少有1名的持股比例或者在外资参股证券公司中拥有的权益比例不低于1/3,内资证券公司变更为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后,应当至少有1名内资股东的持股比例不低于1/3。
  境外投资者持有上市证券公司股份的规定:
  2.在控股股东为内资股东的前提下,上市内资证券公司不受至少有1名内资股东的持股比例不低于1/3的限制。境外投资者依法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内资证券公司5%以上股份的,应当符合境外股东的条件,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3.单个境外投资者持有(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的比例不超过20%;全部境外投资者持有(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的比例不超过25%。
  (二)内资证券公司申请变更为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条件
  内资证券公司申请变更为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应当符合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设立条件,收购或者参股内资证券公司的境外股东应当符合设立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股东条件,其收购的股权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累计不得超过1/3。
  (三)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程序
  4.申领《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董事长或者授权代表应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供规定的文件,申请《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中国证监会依法审查,并自接到符合要求的申请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未取得中国证监会颁发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外资参股证券公司不得开业,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内资证券公司申请变更为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变更文件,获准变更后,在批准文件签发6个月内,办理股权转让或者增资事宜,清理依法不能由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经营的业务,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换领营业执照,在1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换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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