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证券公司子公司的设立
1.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的形式
中国证监会于2007年l2月28日发布《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证券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证券公司申请设立子公司有两种形式:一是设立全资子公司。二是与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公司股东条件的其他投资者共同出资设立子公司;其他投资者为境外股东的,还应当符合《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规定的条件。
2.设立子公司的条件。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应当符合下列审慎性要求:
(1)最近l2个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标准,最近1年净资本不低于12亿元人民币;
(2)具备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设立子公司经营证券经纪、证券承销与保荐或者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最近l年公司经营该业务的市场占有率不低于行业中等水平;
(3)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能够有效防范证券公司与其子公司之间出现风险传递和利益冲突;
(4)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要求。
3.对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的监管要求。一是禁止同业竞争,即证券公司与其子公司、受同一证券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间不得经营存在利益冲突或者竞争关系的同类业务;二是子公司股东的股权与公司表决权和董事推荐权相适应,即子公司的股东应当按照出资比例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行使表决权和董事推荐权,禁止子公司及其股东通过协议或者其他安排约定不按出资比例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行使表决权和董事推荐权;三是禁止相互持股的情形,即子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其控股股东、受同一证券公司控股的其他子公司的股权或股份,或者以其他方式向其控股股东、受同一证券公司控股的其他子公司投资;四是证券公司不得利用其控股地位损害子公司、子公司其他股东和子公司客户的合法权益;五是要求建立风险隔离制度,证券公司与其子公司、受同一证券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间应当建立合理必要的“隔离墙”制度,防止风险传递和利益冲突。
(二)证券公司分公司的设立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08年5月l3日发布的《证券公司分公司监管规定(试行)》,证券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证券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证券公司承担。
按照《证券公司分公司监管规定(试行)》,证券公司的分公司不得直接经营证券营业部的业务。分公司经授权经营证券自营业务或者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不得经营其他业务。此外,证券公司不得授权同一家分公司经营具有利益冲突的不同业务。证券公司授权分公司经营证券自营业务或者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公司总部不得再经营或者再授权其他分公司经营该业务。
(三)证券营业部的设立:关注——申请全国范围内设立营业部的条件。
1.上一年度公司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净收入位于行业前20名且证券营业部平均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净收入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最近一次证券公司分类评价类别在B类上(含B类)。
2.上一年度公司证券营业部平均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净收入位于行业前20名,最近一次证券公司分类评价类别在B类上(含B类)。
3.上一年度证券营业部平均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净收入不低于公司住所地辖区内证券公司的平均水平或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最近3年分类评价类别均在B类上(含B类),且有一年为A类。
四、【大部分为2012年新变化的】证券公司监管制度
目前,我国证券公司监管制度包括以诚信与资质为标准的市场准入制度、以净资本为核心的经营风险控制制度、合规管理制度、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信息报送与披露制度等。
(一)诚信与资质为标准的市场准入制度
(二)以净资本为核心的经营风险控制制度
这一制度具有三个特点:一是建立了公司业务范围与净资本充足水平报考挂钩机制;二是建立了公司业务规模与风险资本报考挂钩机制;三是建立了风险资本准备与净资本水平报考挂钩机制。
2006年7月,中国证监会发布实施了《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2008年修订。根据《规定》,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公司评价计分的高低,将证券公司分为A(AAA、AA、A)、B(BBB、BB、B)、C(CCC、CC、C)、D、E等5大类ll个级别。
中国证监会按照分类监管原则,对不同类别证券公司规定不同的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和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并在监管资源分配、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频率等方面区别对待。证券公司分类结果将作为证券公司申请增加业务种类、新设营业网点、发行上市等事项的审慎性条件,也将作为确定新业务、新产品试点范围和推广顺序的依据。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根据证券公司分类结果,确定不同级别的证券公司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具体比例。
(三)【2012年全新】合规管理制度
建立内部合规管理制定,设立合规总监和合规部门。对合规性进行事前审查、事中监督和事后检查。对公司合规管理的有效性的全面评估,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1.反洗钱工作。(1)客户识别制度;(2)大额可疑交易报告制度;(3)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
上述资料至少保存五年。
2.信息隔离墙制度。防范内幕交易和管理利益冲突。遵循客户利益优先和公平对待客户的原则。
合规部门负责记录跨强情况的监控。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观察名单和限制名单制度。(见教材P279-280)
证券公司在以下时点,将项目公司和与其有重大关联的公司或证券列入限制名单:
(1)担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上市辅导人、保荐机构或主承销商的,为担任前述角色的信息公开之日;(2)担任再融资项目或并购重组项目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或财务顾问的,为项目公司首次对外公告该项目之日;(3)证券公司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列入限制名单的时点前移,但不应造成敏感信息的泄漏和不当流动;(4)证券公司在确认不再拥有与项目有关的敏感信息后,可以将该项目公司和与其有重大关联的公司或证券从限制名单中删除。
(四)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应当存放在商业银行。
(五)【2012年全新】信息报送与披露制度
对证券公司信息报送与披露方面的监管要求包括:一是信息报送制度,即证券公司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应当自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年度报告,自每月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报送月度报告。发生影响或者可能影响证券公司经营管理、财务状况、风险控制指标或者客户资产安全重大事件的,证券公司应当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况、可能产生的后果和拟采取的相应措施。二是信息公开披露制度,主要为证券公司的基本信息公示和财务信息公开披露。三是年报审计监管,这是对证券公司进行非现场检查和日常监管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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