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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证券发行与承销习题第四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准备和推荐核准程序

2014年10月13日来源:233网校
  21.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是发行人发行股票的正式文件,应含有价格信息,但发行人不得据此发行股票。(  )
  22.发行人可以将招股说明书摘要、招股说明书全文、有关备查文件刊登于除中国证监会规定网站外的其他报刊和网站,但披露内容应当完全一致,且不得早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和网站的披露时间。(  )
  23.发行人报送申请文件后,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前,发生应予披露事项的,应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情况,并及时修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  )
  24.招股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无需包括招股说明书全文各部分的主要内容。(  )
  25.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是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公开发行证券的必备文件。(  )
  26.资产评估报告是评估机构完成评估工作后出具的专业报告。该报告涉及国有资产的,须经过股东会或董事会确认后生效。(  )
  27.资产评估报告书应当有齐全的附件,包括资产评估机构的资格证书复印件、被评估机构的产权证明文件(如房产、土地证明文件等)。(  )
  28.审计报告是审计工作的终结果,不具有法定的证明效力。(  )
  29.审计报告臼期应早于被审计单位管理部门确认和签署会计报表的日期。(  )
  30.如果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认为委托人提供的会计报表严重失实,且被审计单位拒绝调整,注册会计师应出具否定意见的报告,并在意见段之前另设说明段,说明所持否定意见的理由。(  )
  31.当注册会计师出具有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时,如果认为必要,可以在意见段之后,增加对重要事项的说明。(  )
  32.在保荐人组织推介、询价和配售工作时,律师事务所对保荐人的询价和配售过程,包括但不限于配售对象、配售方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试行询价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等进行鉴证,并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
  33.在辅导工作中,保荐人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出具阶段辅导工作报告,分别向中国证监会的派出机构报送。(  )
  34.在创业板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近1年的净利润可以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
  35.经国务院批准,有限责任公司在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可以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公开发行股票。(  )
  36.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董事、监事等职务。(  )
  37.发行人的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
  38.在主板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
  39.在主板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近1期末不得存在未弥补亏损。(  )
  40.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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