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1.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行为,应当遵循有利于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和(全体股东利益)的原则,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之间 (不存在同业竞争),保证上市公司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之间(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上市公司具有独立经营能力,在(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能够保持独立。(多选)
2.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多选)
(1)实施本次交易后,公司具备股票上市条件;
(2)实施本次交易后,公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3)本次交易涉及的资产产权清晰,不存在债权债务纠纷的情况;
(4)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节
1.上市公司董事会对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做出决议,应当履行下列程序:(多选、判断)
(1)在就本次交易达成初步意向后,(董事会)立即与(交易对方签署保密协议),约定交易进程、步骤、双方责任等。(判断)
(2)董事会就本次交易形成初步意见后,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由具有主承销商资格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担任)、资产评估机构(限于本次交易以资产评估值作为交易定价基础的情况)等中介机构为本次交易出具意见,同时与各(中介机构)签署保密协议。 (判断)
(3)各中介机构出具意见后,董事会就有关事宜进行审议并形成决议。
(4)(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次资产交易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发表独立意见,并就上市公司重组后是否会产生关联交易、形成同业竞争等问题做出特别提示。
(5)(全体董事应当履行诚信义务),做好信息保密工作。如有关信息在董事会做出决议前已被市场知悉,董事会应当立即就有关计划或方案及时予以公告。
2.董事会在形成决议后(2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及(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决议文本和《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报告书(草案)》及其附件等相关文件,同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与董事会决议一并公告。(单选、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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