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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发行与承销》考前辅导:第二章

来源:233网校 2013年7月29日
  第六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大纲要求:熟悉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和分立概念及相关程序,掌握股份有限公司解散和清算的概念及相关程序。
  知识点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和分立
  (一)合并
  分类: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
  吸收合并就是(A+B=A),新设合并就是(A+B=C)
  公司(不是股东通知)应当做出合并之日起10日通知债权人,30日内在报纸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此处年年考)
  (二)分立
  分类:新设分立和派生分立
  知识点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一)解散的概念:法人资格的消失
  1.公司解散时,应当进行必要的清算活动。
  (二)解散的原因(五点)
  5.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三)解散的清算
  清算组的规范运作:
  1.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2.清算组制订清算方案。
  3.清偿顺序(非常重要,经常考)。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4.清算义务和责任。在清算期间,即使公司存续,也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5.破产。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6.制作、确认清算报告和公告公司终止。
  【例题·判断题】股份有限公司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可以解散。
  『正确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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