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发行中的其他发行方式)
我国股票发行历史上还曾采取过全额预缴款方式、储蓄存款挂钩方式、上网竞价和市值配售等方式。前两种股票发行方式都属于网下发行的方式,其中全额预缴款方式又包括“全额预缴款、比例配售、余款即退”方式和“全额预缴款、比例配售、余款转存”两种方式。1.“全额预缴款、比例配售、余款即退”方式投资者在申购期内将全额申购款存入主承销商在收款银行设立的专户中一申购结束后,转存银行专户进行冻结一验资和确认有效申购一股票配售(根据股票发行量和申购总量计算配售比例)一余款返还投资者。2.“全额预缴款、比例配售、余款转存”方式申购余款转为存款,利息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计算。该存款为专项存款,不得提前存取。
3.“与储蓄存款挂钩”方式
是指在规定期限内无限量发售专项定期定额存单,根据存单发售数量、批准发行股票数量及每张中签存单可认购股份数量的多少确定中签率,通过公开摇号抽签方式决定中签者,中签者按规定的要求办理缴款手续的新股发行方式;可分为“专项存单方式”和“全额存款方式”两种。
4上网竞价方式
利用证交所交易系统,主承销商作为新股的唯一卖方,以发行人宣布的发行底价为最低价格,以新股实际发行量为总的卖出数,由投资者在指定的时间内竞价委托申购。
当有效申购量等于或小于发行量时,发行底价就是最终的发行价格;当有效申购量大于发行量时,主承销商可以采用比例配售或者抽签的方式,确定每个有效申购实际应配售的新股数量。
5.市值配售方式
2000年12月13日,中国证监会《关于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新股有关问题的通知》,在新股发行中试行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新股的办法。该方式是指在新股发行时,将一定比例的新股由上网公开发行改为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投资者根据其持有的上市流通证券的市值和折算的申购限量,自愿申购新股。
要点六
(超额配售选择权)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可以在发行方案中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1.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概念
是指发行人授予主承销商的一种选择权,获此授权的主承销商按同一发行价格超额发售不超过包销数额15%的股份,即主承销商按不超过包销数额ll5%的股份向投资者发售。
超额配售选择权这种发行方式只是对其他发行方式的一种补充,既可以用于上市公司增发新股,也可用于首次公开发行。
2.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实施
发行人计划实施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应当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因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而发行的新股为本次发行的一部分。拟实施超额配售选择权的主承销商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供充分依据,说明公司已经建立了完善的内部控制,遵循着内部“防火墙”的原则,并有专人负责内部监察工作。
在发行前,主承销商应当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开立专门用于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的账户,并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提交授权委托书及授权代表的有效签字样本。
3.超额配售选择权的行使
主承销商应当保证仅对参与本次发行申购且与本次发行无特殊利益关系的机构投资者作出延期交付股份的安排。
在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期内,如果发行人股票的市场交易价格低于发行价格,主承销商用超额发售股票获得的资金,按不高于发行价的价格,从集中竞价交易市场购买发行人的股票,分配给提出认购申请的投资者;如果发行人股票的市场价格高于发行价格,。主承销商可以根据授权要求发行人增发股票,分配给提出认购申请的投资者。
超额配售选择权的行使限额,即主承销商从集中竞价交易市场购买的发行人股票与要求发行人增发的股票之和,应当不超过本次包销数额的15%。
4.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披露
在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完成后的3个工作日内,主承销商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披露以下有关超额配售选择权的行使情况。
(1)因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而发行的新股数;如未行使,应当说明原因。
(2)从集中竞价交易市场购买发行人股票的数量及所支付的总金额、平均价格、最高与最低价格。
(3)发行人本次发行股份总量。
(4)发行人本次筹资总金额。
主承销商应当保留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完整记录。在全部发行工作完成后l5个工作日内,主承销商应当将超额配售选择权的行使情况及其内部监察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和证交所备案。
要点七
(回拨机制)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达到一定规模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在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之间建立回拨机制,根据申购情况调整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的比例。
要点八
(中止发行及重新启动发行的机制安排)
询价结束后,公开发行股票在4亿股以下、提供有效报价的询价对象不足20家的,或者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提供有效报价的询价对象不足50家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不得确定发行价格,并中止发行。网下机构投资者在既定的网下发售比例内有效申购不足,不得向网上回拨,可以中止发行。网下报价情况未及发行人和主承销商预期、网上申购不足、网上申购不足向下回拨后仍然不足的,可以中止发行。中止发行的具体隋况可以由发行人和承销商约定,并予以披露。中止发行后,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可重新启动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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