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信息披露概述
要点一
(信息披露的制度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依照《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和其他相关部门规章等的规定,必须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信息披露。
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违反以上规定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机构、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且内容应当保持一致。根据《中国证监会现行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包括:内容与格式准则、编报规则、规范问答。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及其附录和备查文件;招股说明书摘要;发行公告;上市公告书。
要点二
(信息披露的方式)
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将发行过程中披露的信息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同时将其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互联网网站,并置备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场所,供公众查阅。
披露语言的选择: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要点三
(信息披露的原则)
1.真实性原则:不得有任何虚假,与客观实际相符。2.准确性原则:尽可能详尽、具体、准确。
3.完整性原则:把能够提供给投资者判断证券投资价值的情况全部公开。
4.及时性原则:在相关法规规定的时间内,以指定的方式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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