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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证券从业《发行与承销》考试要点解析:第六章

来源:233网校 2014年1月29日
  要点四
  (信息披露的事务管理)
  1.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了解)上市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报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2.上市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上市公司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当指派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或者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负责与交易所联系,办理信息披露与股权管理事务。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交易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在董事会指定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3个月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例题1·判断题】(A表示对,B表示错)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交易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
  【答案】A(对)
  【例题2·单选题】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  ),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
  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A.超过1个月之后
  B.超过3个月之后
  C.超过半年之后
  D.超过1年之后
  【答案】B
  注:上市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还应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但是,在此期间并不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3.信息披露的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谁来监督管理:证监会和证交所。监督什么:证监会监督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的情况、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活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行为;证交所对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对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实行实时监控。
  特别的地方:中国证监会可以对金融、房地产等特殊行业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作出特别规定。
  如果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开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例题3·不定项选择题】信息披露的原则有(  )。
  A.真实性原则
  B.准确性原则
  C.完整性原则
  D.及时性原则
  【答案】ABCD
  【例题4·判断题】(A表示对,B表示错)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
  【答案】A(对)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处罚。
  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违反《证券法》、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由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记入诚信档案等监管措施: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中国证监会依法处罚。.
  情节严重的:证监会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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