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信托投资公司自从1999年9月1日起不再从事股票承销业务。( )
132、公司改组为上市公司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是:进入股份有限公司的资产部必须评估。( )
133、法律审查必须由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进行操作。( )
134、公司与信用评级机构应当约定,在公司债券有效续存期间,资信评级机构每6个月至少公告一次跟踪评级报告。( )
135、境内上市外资股采取记名股票形式,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外币认购、买卖。 ( )
136、不论第1号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披露。( )
137、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有效期内未能发行股票的,应重新修订招股说明书。( )
138、上市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者超过最近1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
139、公司设立的子公司和分公司都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企业。( )
140、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