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1、中国证监会在审核期间提出反馈意见需要上市公司作出解释的,上市公司应当自受到反馈意见之日其15天内提供书面回复意见。( )
142、暂停上市的公司申请其恢复上市,由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中国证监会核准。( )
143、财务顾问应当自持续督导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递交“上市总结报告书”。( )
144、监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2/3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纪录上签名。( )
145、股票发行费不可在股票发行溢价中扣除。( )
146、内地企业在香港创业板申请发行将不需要盈利要求。( )
147、中国证监会自受理申请文件到做出决定的期限为3个月,发行人根据要求补充、修改发行申请文件的时间也可以计时在内。( )
148、在招股说明书中,发行人名称冠有“高科技”或“科技”字样的,应说明冠以此名的依据。( )
149、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所有需要签名处,可以以名章、签名章等代替。( )
150、在招股说明书中,发行人披露的关联交易应包括向关联方累计年度购买量占其同类业务采购量5%以上的交易,或对关联方年度销售收入占其同类业务销售收入5%以 上的交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