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1、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财务报表在其最近1期截止日后6个月内有效。特别情况下发行人可申请适当延长,但至多不超过2个月。( )
142、经批准,我国股份有限公司在发行B股时,可以与承销商在代销协议中约定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
143、上市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申请的下列决定后,应当在次一工作日予以公告:第一,不予受理或者终止审查;第二,不予核准或者予以核准。
144、根据定价增发操作流程,定价增发如有老股东配售,则应强调代码为“730×××”,配售简称为“×××配售”;新股东增发代码为“700×××”,增发简称为“×××增发”。( )
145、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期间为2年。( )
146、为了迸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中国证监会长期以来要求在股票发行工作中实行“先改制运行,后发行上市”。( )
147、提交发行新股申请文件并经受理后,上市公司的新股发行申请进入核准阶段,此时主承销商的尽职调查责任终止。( )
148、保荐人应当自持续督导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送“保荐总结报告书”。持续督导的具体要求与首发相同。( )
149、上交所规定,每一证券账户只能申购一次,同一证券账户的多次申购委托(包括在不同的营业网点各进行一次申购的情况),除第一次申购外,均视为无效申购。( )
150、向本公司特定的股东及其关联人发行证券的,股东大会就发行方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必须在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