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1、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可以通过本次发行直接将控制权转让给他人。( )
142、B股发行上市交易等行为,都要受到海外法律的约束。( )
143、拟发行上市公司原则上应以租赁的方式从主发起人或控股股东、国家土地管理部门取得合法土地使用权。 ( )
144、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最近2年内曾发生变动的,应披露变动情况和原因。( )
145、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股东,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就可以直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 ( )
146、监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2/3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
147、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原则上不能兼任股份公司的董事长。( )
148、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
149、按照国际金融市场的通常做法,采取配售方式,承销商可以将所承销的股份以协议收购方式向特定的投资者配售。
150、国家发改委自收到文件后,在2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意见函告中国证监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