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1、我国公募发行股票采用的是预缴款方式。 ( )
172、发行人(上市公司)申请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后发行的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以及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后申请恢复上市的,不再需要保荐人保荐。 ( )
173、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方法》,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公司再次公开发行证券均需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保荐。( )
174、如果发行人计划招募的股份数额较大,既在中国香港和美国进行公开发售,同时又在其他国家和地区进行全球配售,则在发行准备阶段只需要准备国际配售信息备忘录。( )
175、证券发行的保荐机构不得担任主承销商,但可以和其他具有保荐机构资格的证券公司共同担任。 ( )
176、绝对估值法又称可比公司法,是指对股票进行估值时,对可比较的或者代表性的公司进行分析,尤其注意有着相似业务的公司的新近发行以及相似规模的其他新近的首次公开发行,以获得估值基础。 ( )
177、董事会应当就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和数量、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定价方式或价格区间、募集资金用途、决议的有效期及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进行逐项表决。( )
178、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住所可以不止一个,但是,公司的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公司变更住所,须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
179、上市推荐人应当保证发行人的上市申请材料、上市公告书及其他有关宣传材料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保证对其承担按份责任。 ( )
180、保荐人应当自持续督导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送“保荐总结报告书”。持续督导的具体要求与首发相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