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1、保荐人(主承销商)应当在内核程序结束后作出是否推荐发行的决定。决定推荐发行的,应出具发行保荐书。发行保荐书应当按照《关于实施<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中的《证券发行推荐书(S-1)》的要求编制。( )
152、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生应予披露事项的,应向中国证监会说明情况,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相应修改招股说明书。( )
153、独立董事可以在上市公司中担任除总经理以外的其他高级职务。( )
154、承销团中的副主承销商数量的规定为承销金额在5亿元以上、承销团成员在10家以上可设2~3家副主承销商。( )
155、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高于30%的,该企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
156、非公开发行股份的特定对象应不超过20名。 ( )
157、发行公司债券,则公司应当在6个月内首期发行,剩余数量应在12个月内发行完毕。( )
158、认股权证的行权价格应不高于公告募集说明书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 )
159、信托投资公司担任特定目的的信托受托机构,必须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经营业绩。到期信托项目全部按合同约定顺利完成,没有挪用信托财产的不良记录,并且最近3年内没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
160、境内证券经营机构取得的内资股承销业务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签发El起的2年内,2年后自动失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