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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证券发行与承销《第九章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可交换公司债券的发行》练习试题

来源:233网校 2010年8月13日
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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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转股价格修正方案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且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l/2以上同意。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可转换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 )

129、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申请文件目录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l0号——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申请文件》的要求执行。( )

130、设定抵押或质押的,抵押或质押财产的估值应不低于担保金额。估值应经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 )

131、上市公司应当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l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偿还债券余额本息的事项。( )

132、申请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最近1期末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 )

133、中国证监会制定了《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试行规定》,并于2008年11月1日予以发布并施行。( )

134、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l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的均价。( )

135、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必须全部向原股东优先配售,优先配售比例应当在发行公告中披露。( )

136、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申请人应当是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

137、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在发行结束l年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转股期限由公司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存续期限及公司财务状况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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