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8、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中的公司债券和认股权分别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的,应当分别上市交易。( )
139、未转换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量少于3 000万元的,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
140、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信息披露的有关要求,与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要求基本一致。( )
141、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必须提供担保。( )
142、证券公司或上市商业银行不得作为发行可转债的担保人。 ( )
143、上市公司申请可转换公司债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应为l年以上,且可转换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3 000万元。( )
144、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最短为两年,无最长期限限制。 ( )
145、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提供担保,但最近1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的公司除外。( )
146、申请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应满足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l期末净资产额的30%。( )
147、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利率由发行公司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但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