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3、短期融资券是指企业依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和交易,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最长期限不超过2年的有价证券。( )
174、为本次发行提供担保的机构可以担任本次债券发行的受托管理人。( )
175、公司债券上市期间,凡发生可能导致债券信用评级发生重大变化,对债券按期偿付产生任何影响等事件或者存在相关的市场传言,发行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向交易所提交临时报告,并予以公告澄清。( )
176、若混合资本债券采取公开发行方式发行,发行人应在债券付息时公开披露资本充足率信息和其他债务本息偿付情况,作为上市公司的商业银行还应披露其普通股红利支付情况。( )
177、证券公司债券包括证券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债券和次级债券。 ( )
178、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可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
179、短期融资券的发行注册中,交易商协会注册委员会办公室可调阅主承销商及相关中介机构的工作报告、工作底稿或其他有关资料。 ( )
180、公司债券首期发行数量应当不少于总发行数量的50%,剩余各期发行数量须报中国证监会审批。( )
181、受评级机构或者受评级证券发行人对其委托的证券评级机构出具的评级报告有异议,另行委托其他证券评级机构出具评级报告的,原受托证券评级机构与现受托证券评级机构应当同时公布评级结果。( )
182、2010年以后,储蓄国债(电子式)也可采用包销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