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内地企业在中国香港发行股票并上市,无论任何时候,公众人士持有的股份须占发行人已发行股本至少35%。( )
124、主承销商的法律顾问须协助其编制招股说明书(或信息备忘录),并准备有关的附录文件;出具外资股发行法律意见书,并根据承销和发行的需要出具单项法律意见书;准备招股说明书的验证备忘录等。( )
125、在香港联合证券交易所接纳的任何条件的规定下,上市文件所述发售期间及公开接受认购期间的截止日期可更改或延长。( )
126、H股发行人董事会的审核委员会,出任主席者可以是公司执行董事。( )
127、国际推介的对象主要是中小投资者。( )
128、H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必须承诺上市后l2个月内维持控股股东地位,即30%的持股比例。( )
129、香港联合证券交易所就任何拟采用的包销商(如有)在财政上是否适合于做咨询发行人保留权利,如果交易所不信任包销商有所承诺的包销能力,则可以拒绝其上市申请。( )
130、境内上市外资股采取记名股票形式,以外币标明面值,以人民币认购、买卖。( )
131、高持股量股东是指配售及资本化发行后有权行使本公司股东大会5%或以上投票权的股东。( )
132、簿记定价主要是统计投资者在不同价格区间的订单需求量,以把握投资者需求对价格的敏感性,从而为分销商的市场研究人员对定价区间、承销结果、上市后的基本表现等进行研究和分析提供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