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3、内地企业在香港创业板发行与上市,如属新的申请人,其申报会计师最近期报告的财政期间不得早于上市文件刊发日期前6个月。 ( )
134、内地企业在香港创业板发行与上市有盈利要求。( )
135、在通常情况下,国际预路演基本完成后,发行人可初步了解投资者对拟发行股票的态度。( )
136、H股招股说明书一般在上市委员会的听证会批准后公布,公司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的信息,向社会公众发行新股。( )
137、公司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应当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内证券经营机构作为主承销商或者主承销商之一。公司不可以聘请国外证券公司担任国际协调人。( )
138、依据中国香港有关监管规则的要求,在招股说明书正式披露和申报注册之前,所有董事应当签署“责任声明书”。( )
139、美国证券与交易委员会(SEC)及中国香港联交所批准全方位宣传之前,不能宣传(尤其在美国)公司改组上市方面的实质性内容。 ( )
140、B股公司增资发行B股,比照B股首次发行审批阶段的程序办理,无须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