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国证监会作出核准决定后,上市公司在实施重组过程中发生重大事项,导致原重组方案发生实质性变动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及时出具核查意见,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并予以公告。( )
131、已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披露之日起6个月内,因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需要再次报告、公告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可以仅就与前次报告书不同的部分作出报告、公告。( )
132、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 )
133、收购人提出豁免申请的,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就其所申请的具体豁免事项出具专业意见。( )
134、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转让股权的股东或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支付全部对价。( )
135、超级多数条款是指,如果更改公司章程中的反收购条款时,须经过超级多数股东的同意。超级多数一般应达到股东的70%以上。( )
136、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原则上采取公开竞价方式。( )
137、派出机构发现实际情况与收购人披露的内容存在重大差异的,对收购人及上市公司予以重点关注,可以责令收购人延长财务顾问的持续督导期,并依法进行查处。( )
138、从大量收购案例来看,防御性收购的最大受益者是股东,而不是公司经营者。( )
139、可比公司价值定价法是先找出若干家在产品、市场、目前盈利能力、未来成长方面与目标公司类似的上市公司,以这些公司的经营效果指标为参考,来评估目标公司的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