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1、
中国证监会发布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自2004年2月1日起,对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公司发行新股采用上市保荐制度,但对可转换公司债券不采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 )
142、
债券上市期间,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发行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临时报告,并予以公告澄清。 ( )
143、
发行人应对招股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这一声明应由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签名,并由发行人加盖公章。 ( )
144、
公司债券首期发行数量应当不少于总发行数量的50%,剩余各期发行数量须报中国证监会审批。 ( )
145、购买、出售的资产在最近1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同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50%以上,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 )
146、
外国投资者及其控股母公司、控股子公司在并购后持有的股份总额在30%以上,则认定外国投资者取得实际控制权。 ( )
147、
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不能集中使用。( )
148、
设立公司,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 )
149、
法律意见书随相关申请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后,律师事务所仍可对法律意见书进行修改。 ( )
150、
申请在创业板上市的发行人,需满足最近三年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