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1、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人名称冠有“高科技”或“科技”字样的,应披露冠以此名的依据。( )
142、
国家发改委受理企业发债申请后,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发债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的,直接予以核准。( )
143、
证券发行前,发行人不配合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的,保荐机构应当发表保留意见,并在发行保荐书中予以说明。( )
144、
在外资股的发行过程中,企业聘请的中介机构按照《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等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制作发行申报材料后,提交发行审核委员会。( )
145、
地方政府债券面向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招标发行,采用单一价格荷兰式招标方式,招标标的为利率。全场最低中标利率为当期地方政府债券票面利率,各中标机构按面值承销。( )
146、
股份有限公司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可以解散。( )
147、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在不影响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不致引起阅读不便的前提下,发行人可采用相互引证的方法,对各相关部分的内容进行适当的技术处理,以避免重复,保持文字简洁。( )
148、
储蓄国债以电子方式记录债权,通过投资者在试点商业银行开设的人民币结算账户进行资金清算。( )
149、
并购重组委员会委员接受中国证监会聘任后,应当如实申报登记证券账户及持有上市公司证券的情况;持有上市公司证券的,应当在聘任之日起三个月内清理卖出。( )
150、
发行人允许他人使用自己所有的资产,或作为被许可方使用他人资产的,应简要披露许可合同的主要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