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与承销冲刺教案: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与承销
【知识点3】中国人民银行对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的核准
1.发行申请:谁来申请?向谁申请?受托机构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文件。
2.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说明书的编制要求
3.受理与核准:人行应当自收到全部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申请。决定不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决定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的决定。
【知识点4】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的操作要求
1.余额管理: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可采取一次性足额发行或限额内分期发行的方式。分期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在每期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前5个工作日,受托机构应将终的发行说明书、评级报告及所有终的相关法律文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并按人行要求披露相关信息。
2.信用评级:资产支持证券可通过内部或外部信用增级方式提升信用等级。应聘请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持续信用评级。
3.承销的组织
(1)组建承销团,承销人在发行期内向其他投资者分销其所承销的资产支持证券。
(2)承销的方式:协议承销和招标承销。
(3)承销机构的认定即具备的条件:注册资本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具有较强的债券分销能力;具有合格的从事债券市场业务的专业人员和债券分销渠道;近两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其他相关事项
(1)资产支持证券名称应区分:发起机构、受托机构、贷款服务机构和资金保管机构。
(2)资产支持证券可以向投资者定向发行,此时,可免于信用评级,但只能在认购人之间转让。
(3)资产支持证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受托机构应向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报告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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