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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与承销冲刺教案: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与承销

2014年3月24日作者:【陆燕春】

  【知识点5】信息披露: 2005年6月13日:人行《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规则》。

  1.披露的途径:中国货币网、中国债券信息网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方式。

  2.披露信息的要求:受托机构应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3.不可泄露信息的情形:受托机构、为证券化提供服务的机构、同业拆借中心、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等相关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不得泄露拟披露的信息。

  4.受托机构应在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前的第5个工作日,向投资者披露发行说明书、评级报告、募集办法和承销团成员名单。

  5.受托机构应在发行说明书中说明资产支持证券的清偿顺序和投资风险,并在显著位置提示投资者。

  6.受托机构应在每期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结束的当日或次一工作日公布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情况。

  7.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内,受托机构应在每期资产支持证券本息兑付日的3个工作日前公布受托机构报告,反映当期资产支持证券对应的资产状况和各档次资产支持证券对应的本息兑付信息;每年4月30日前公布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上年度的受托机构报告。

  8.受托机构应与信用评级机构就资产支持证券跟踪评级的有关安排作出约定,并应于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内每年的7月31日前向投资者披露上年度的跟踪评级报告。

  受托机构应与信用评级机构就资产支持证券跟踪评级的有关安排作出约定,并应于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内每年的( C )前向投资者披露上年度的跟踪评级报告。

  A.6月1日 B.6月30日 C.7月31日 D.7月1日

  9.召开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应至少提前30日公布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的相关信息。

  10.在发生可能对资产支持证券投资价值有实质性影响的临时性重大事件时,受托机构应在事发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同业拆借中心和债券登记结算公司提交信息披露材料。

  【知识点6】会计处理规定:了解,2005年5月16日发布实施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的目的:规范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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