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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与承销冲刺方案: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2014年4月10日作者:【陆燕春】
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外汇管理机关申请换发无加注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外汇登记证。

  7.融资收入调回境内的方式 (1)向境内公司提供商业贷款;(2)在境内新设外商投资企业;(3)并购境内企业。如果调回特殊目的公司境外融资收入导致境内公司和自然人增持特殊目的公司权益或特殊目的公司净资产增加,当事人应如实披露并报批,在完成审批手续后办理相应的外资外汇登记和境外投资登记变更。境内公司及自然人从特殊目的公司获得的利润、红利及资本变动所得外汇收入,应自获得之日起6个月内调回境内。利润或红利可以进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者结汇。

  六、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

  2011年2月3,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决定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并购安全审查范围1.并购安全审查的范围为: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军工及军工配套企业,重点、敏感军事设施周边企业,以及关系国防安全的其他单位;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关系国家安全的重要农产品、重要能源和资源、重要基础设施、重要运输服务、关键技术、重大装备制造等企业,且实际控制权可能被外国投资者取得。

  2.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4种情形。

  3.外国投资者取得实际控制权,是指外国投资者通过并购成为境内企业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包括4种情形:

  (1)外国投资者及其控股母公司、控股子公司在并购后持有的股份总额在50%以上。

  (2)数个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持有的股份总额合计在50%以上。

  (3)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所持有的股份总额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4)其他导致境内企业的经营决策、财务、人事、技术等实际控制权转移给外国投资者的情形。

  ()并购安全审查内容

  1.并购交易对国防安全,包括对国防需要的国内产品生产能力、国内服务提供能力和有关设备设施的影响。 2.并购交易对国家经济稳定运行的影响。3.并购交易对社会基本生活秩序的影响。4.并购交易对涉及国家安全关键技术研发能力的影响。

  ()并购安全审查工作机制:联席会议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国家发改委、商务部牵头,根据外资并购所涉及的行业和领域,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并购安全审查。

  ()并购安全审查程序:由投资者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对属于安全审查范围内的并购交易,商务部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请联席会议进行审查。联席会议收到商务部提请安全审查的并购交易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有关部门在收到书面征求意见函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如有关部门均认为并购交易不影响国家安全,则不再进行特别审查,由联席会议在收到全部书面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书面通知商务部。如有关部门认为并购交易可能对国家安全造成影响,联席会议应在收到书面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特别审查程序。联席会议自启动特别审查程序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特别审查,或报请国务院决定。审查意见由联席会议书面通知商务部。

  七、其他有关规定

  依据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达到《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规定的申报标准的,应当事先向商务部申报,未申报不得实施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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