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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与承销冲刺方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2014年4月10日作者:【陆燕春】
12个月内不得转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36个月内不得转让:特定对象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特定对象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特定对象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时,对其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12个月。

  4.审核与实施:特定对象因认购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导致其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比例超过 30%或在30%以上继续增加,且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其免于发出要约的,可在上市公司向证监会报送发行股份申请的同时,提出豁免要约义务的申请。

  五、重大资产重组后再融资的有关规定

  1.再融资时重大资产重组前业绩可以模拟计算的条件。

  2.有关再融资时间限制的规定。上市公司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公开发行证券条件,或者本次重组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上市公司申请公开发行新股或者公司债券,距本次重组交易完成的时间应当不少于1 个完整会计年度。

  六、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1.监管主体:证监会

  2.相关当事人的义务与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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